一、 工作职责
(一) 民事方面:对辖区内同级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
裁定书监督,对辖区内同级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对辖区内同级法院民事审判程序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辖区内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监督。
(二) 行政方面:对辖区内同级法院生效行政判决书、
裁定书监督,对辖区内同级法院行政执行活动(指诉讼中的执行)监督,对辖区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对辖区内同级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 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本辖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监督。
二、权利义务
(一)民事检察
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权力
对以下案件的办理、处理意见等作出批准或决定:
1. 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的案件。
2. 对虚假诉讼进行监督的案件。
3. 对审判人员审判活动违法进行监督的案件。
4. 对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监
督的案件。
5. 涉及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和起诉的公益诉讼案
件。
6. 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或办理的案
件。
对以下事项作出决定:
1. 以人民检察院名义提出(提请)抗诉、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检察建议。
2. 以人民检察院名义作出终结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
决定。
3. 对检察官报请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作出决定。
4.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指定检察官办案组或独
任检察官承办。
5. 对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的具体案件或某类案件的
办案事项,以书面指令等形式要求检察官在签发法律文书前送请审核,或要求检察官报告相关情况。
6. 书面指令检察官复核案件。
7. 不同意检察官对案件或工作事项的处理意见,直接作出书面改变决定或书面指令改变原处理意见。
8. 认为确有必要的,更换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办案组,或变更为检察长自己办理。
9. 撤回本院作出的监督意见或决定。
10. 对非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开展调查核实。
11. 根据检察官的提请,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12.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具体案件或重要工作事项。
13. 对法律文书进行补正。
14. 将办案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向有关部门或单位移送。
15. 办案人员回避。
16. 书面委托检察官对涉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行使终结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权。
27. 对决定权限不明的事项,根据情况以书面指令形式委托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官行使。
检察官权力
对以下事项作出决定:
1. 核实证据和认定事实。
2. 调阅人民法院诉讼卷宗。
3. 组织召开听证会。
4. 建议当事人自行和解。
5. 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开展调查核实。
6. 中止、恢复审查案件。
7. 签发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属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的法律文书,或不涉及办案事项决定权的法律文书。
8. 对所承办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9. 根据检察长委托授权,对案件作出终结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10. 就具体案件提请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11. 检察官职权范围内的其它事项。
提请检察长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1.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该由检察长批准或决定的案件、事项。
2. 参加检察官办案组办案,与主任检察官就相关事项、
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提请向检察长汇报情况或提请检察长决定。
3. 其他需由检察长决定的事项。
检察官办案组办案的,除本条第二款第2项外,上述事项由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负责人)决定或提请决定。
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负责人)权力
主任检察官在带领办案组办案时,除行使检察官权力外,享有下列权力:
1. 指挥承办检察官审查案件,并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2. 组织本办案组进行案件集体讨论,并总结归纳讨论意见。
检察辅助人员权力
检察辅助人员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指示开展以下工作:
1. 查验、审核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等相关资料。
2. 签收、审核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提交的相关资料。
3. 制作告知书、通知书等程序性法律文书。
4. 法律文书印制与诉讼卷宗归档。
5. 听证会、会见当事人等笔录的制作。
6. 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交办的事项。
(二) 行政检察
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权力
对以下事项作出决定:
1. 提请(提出)抗诉。
2.提出检察建议(不含对法院行政执行监督的检察建议、向同级地方政府发出纠正违法行为检察建议)。
3. 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违法行政强制措施监督案件的立案调查。
4.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调查、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提出抗诉、指令下级院抗诉、报请高检院撤回已起诉案件。
5. 跟进监督。
6. 依职权监督。
7.对同级以下人民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重大行政决策、重大的行政决定进行监督。
8. 向有关部门移送在办案中发现的犯罪线索。
9. 案件的移送、交办、转办、指定管辖。
10. 撤回本院作出的监督意见(不含再审检察建议和行政执行监督检察建议)。
11. 委托鉴定、评估、勘验、审计。
12. 对法律文书进行补正。
13. 延长案件审查期限。
14. 对主任检察官报请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作出决
定。
15. 法律规定应当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须经分管副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16. 办案人员是否回避。
17. 对公益诉讼案件直接提起诉讼。
18. 将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讨论。
20.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向人民法院发出或撤回再审检察建议。
21.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向人民法院发出或撤回行政执行监督检察建议。
22.分管副检察长认为应当报检察长决定的事项。
检察官权力
对以下事项作出决定:
1. 主持案件的调解。
2.对承办案件开展实地踏查、调查取证、固定证据、确定违法事实、收集听取专家意见等工作。
3. 要求行政机关证明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4. 调阅和复制承办案件的人民法院卷宗材料。
5. 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中止、终结、恢复审查。
6. 对承办的复查纠正案件作终结审查决定。
7.对一般诉讼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违法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口头监督。
8.出席法庭履行检察机关相关职权。
9.签发通知书等程序性法律文书。
10. 提请召开行政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
11.对案件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并将外来因素干扰办案情况记录入卷。
对以下事项提出建议:
1. 提请(提出)抗诉。
2.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3. 提出检察建议。
4. 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违法行政强制措施监督案件的立案调查。
5.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调查、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直接起诉、抗诉、指令下级院抗诉、撤回起诉。
6.跟进监督。
7. 依职权监督。
8.对同级人民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重大行政决策、重大的行政决定进行监督。
9.向有关部门移送在办案中发现的犯罪线索。
10. 案件的移送、交办、转办、指定管辖。
11. 撤回本院作出的监督意见。
12. 委托鉴定、评估、勘验、审计。
13. 对法律文书进行补正。
14. 延长案件审查期限。
15. 办案人员的回避。
16. 对公益诉讼案件直接提起诉讼。
17. 将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讨论。
18. 向人民法院发出或撤回再审检察建议。
19. 向人民法院发出或撤回行政执行监督检察建议。
21.撤回下级院的抗诉决定、再审检察建议、行政执行监督检察建议。
22. 对诉讼监督案件作不支持监督决定。
23. 对复查纠正案件作终结审查决定。
24.其他需要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主任检察官权力
主任检察官在带领办案组办案时,除行使检察官权力外,享有下列权力:
对以下事项作出决定:
1.根据检察长委托授权,对组内承办的诉讼监督案件作不支持监督决定。
2.决定本组承办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违法行政强制措施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方案。
3.决定召开行政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
4.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在必要的情况下,组织当事人召开听证会。
5. 指令办案组人员出席再审法庭。
6.主任检察官决定上述事项应及时向检察长报备,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呈报检察长决定。
对以下事项审核把关:
1.主任检察官有权对本组承办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处理结果等全面审核,指导检察官进行案件审查工作。
检察辅助人员权力
检察辅助人员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指示开展以下工作:
1. 查验、审核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等相关
资料。
2. 签收、审核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3. 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
4. 协助组织听证会、会见当事人、询问证人、调查笔
录等文书的记录及制作。
5. 法律文书的印制、送达与归档。
6. 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
7. 协助检察官起草法律文书。
8.完成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办案辅助工作。